背景:2022年3月28日至4月1日,聯合國貿法會第二工作組(爭議解決)就今后可能的工作方向舉辦研討會,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貿仲)作為觀察員派員參加。本次會議討論了第二工作組未來可能的工作方向。
會議包括四個部分,其中數字經濟爭議解決的發(fā)展和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兩部分,強調了傳統的爭議解決在實踐中無法完全滿足及適應以數字經濟和高新技術產業(yè)為代表的新經濟所產生爭議的新特點及其解決爭議的新需求。網上爭議解決平臺和審裁兩部分的討論則圍繞近年來特別是新冠疫情以來,各國仲裁機構、法院和其他爭議解決機構為響應爭議解決更高效便捷的需求所做的各種努力,以及這些新舉措所帶來的新挑戰(zhàn)。
本次會議討論的議題以發(fā)散性、前瞻性為主,問題導向特點鮮明,同時亦有來自不同地區(qū)、不同機構的數據信息,是相關領域國際討論前沿的一次匯總,就與技術相關的爭議解決平臺進行討論,并結合自身仲裁實踐與觀點,形成此觀察報告,供業(yè)內參考。
會議討論內容
一些情況下有可能其他人都不了解,甚至只有當事方中的一方完全掌握這種特定的技術。這里就可能會有風險,特別是在一些新出現的技術領域,由于技術的解釋者本身就是當事方,他們的意見會受到他們立場的影響。但是在一些特定的技術領域中,不讓當事方提供技術意見可能不切合實際。
保密
在高新技術爭議解決中,需要對技術本身高度了解,而涉案技術有可能是保密的,技術公司在這些技術中有很大的利益。對涉案技術的保密有兩個層面的含義,一是外向保密,即不向第三方披露。二是內向保密,即一些信息對仲裁中的一方保密。外向保密沒有爭議,內向保密在普通的仲裁規(guī)則和法律當中經常是缺失的?,F在仲裁庭在實質層面上也沒有決定保密的權利,除非當事方授權。
與技術相關的爭議,其中涉及到行業(yè)機密或重要的商業(yè)秘密,缺少特別保護措施有可能對提出保密要求的當事人造成嚴重損害。有意見認為仲裁庭應當認定某項信息是否應當列為需保密的信息,并根據競爭利益的原則進行決定。在仲裁中提供信息的當事方都可以提出保密的要求,不僅提供信息方可以要求進行保密保護,受到這個信息保密性影響的當事方也可以要求獲得保護。
一個合理的解決方案是:在仲裁程序的早期,由當事方和仲裁庭協商決定,簽訂保密協議或者根據仲裁庭所規(guī)定的保密程序來操作。如果當事方能就保密機制達成協議的話,就可以采取一些保密安排,比如有些文件上的關鍵信息需要涂黑或者只有限定人員能夠參加開庭。會議建議制定一個關于仲裁保密性的指南或者技術指引。
貿仲的觀點:在與高新技術爭議相關的仲裁中,裁判者本身的知識儲備與個案極強的專業(yè)性、技術性之間可能存在不匹配的問題。這類案件對于專業(yè)性的要求非常高,如果仲裁庭不具有技術背景,可能出現專家意見或鑒定意見主導仲裁庭意見的情況。如何在此類案件中選擇合適的仲裁員、如何適當發(fā)揮當事方對技術的解釋和技術專家的專業(yè)意見的作用,值得特別關注和研究。
此類案件涉及的保密要求,也是需要重視和妥善處理的。建議仲裁庭在程序早期即引導當事方就保密問題達成協議,或對保密問題作出必要的指引和安排,以解決當事方對保密問題的關切。
時限
涉及高新技術的仲裁案件,特別是許多新興技術公司在面對這種案件時具有強烈的時效性需求,他們認為原來的仲裁安排無法滿足他們靈活的業(yè)務模式,所以盡可能避免傳統仲裁。很多高科技公司和專家表示,相對于技術行業(yè)的特性,快速仲裁程序即使只要6個月或9個月,有時也太長了,會給項目帶來障礙。在這種情況下,確保仲裁員有相關技術背景和技術資質非常重要,應當避免一刀切地把快速仲裁程序適用于高科技仲裁案。那么如何來判斷某一項特定案件的時限呢?作為一項原則,應當優(yōu)先讓當事方做出選擇,因當事方對案件的細節(jié)最了解,如果當事方就某一時限做出決定的話,該時限就應當適用于該仲裁案,但如果當事方沒有做安排的話,就應當根據適用的規(guī)則規(guī)定時限。也有意見認為把20天或40天這樣一個很短的時間作為目標,讓仲裁員對各方施加一些壓力,使其迅速采取行動。同時會上對于嚴格限制時限也有反對意見,認為應強調對靈活性的需求。
仲裁員技術背景
若仲裁庭為多名仲裁員,則可能由分別具有技術背景和法律背景的仲裁員組成。如為獨任仲裁員,則大多具有法律背景,然后聘請專家來幫助仲裁員處理技術爭議??紤]到效率的優(yōu)先性,應當默認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否則應為獨任仲裁員,再聘請技術專家為仲裁員提供技術上的咨詢和幫助。在技術相關爭議的仲裁案中有一個重要的考慮因素,就是當事方能夠對技術做出最好的解釋,他們最了解相關的技術,
編輯:范學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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