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好:本院受理原告李勇強與被告陳好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云3102民初207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陳好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歸還原告李勇強借款本金258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為基數按年利率12.4%的標準計付自2025年4月1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案件受理費445元,公告費400元,由被告陳好負擔。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至德宏傣族景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云南省瑞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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