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鉑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鄧志祥:本院受理的原告重慶海塑南邦鋁業(yè)有限公司與被告重慶鉑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鄧志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10840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內容如下:被告重慶鉑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支付原告重慶海塑南邦鋁業(yè)有限公司貨款86970.65元及違約金。被告鄧志祥對被告重慶鉑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的前述債務向原告重慶海塑南邦鋁業(yè)有限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駁回原告重慶海塑南邦鋁業(yè)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本案案件受理費、保全費、公告費等由被告重慶鉑亞建筑裝飾工程有限公司、鄧志祥負擔。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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