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英: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燕與被告海英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民初17090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被告海英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常燕支付貨款13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591.5元;并由你負擔案件受理費140元,公告費200元。限你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商事共享法庭412辦公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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