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馬曉麗、金海撥:
本院受理的原告寧夏同和柳工機械有限公司與被告金?;?、馬曉麗、金海撥買賣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jié)。因你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民事判決書?,F(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寧0104 民初 14317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被告金?;ⅰⅠR曉麗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nèi)向原告寧夏同和柳工機械有限公司支付購車款20000元、違約金10000元,合計30000元;二、被告金海撥對上述債務(wù)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擔清償責任后有權(quán)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范圍內(nèi)向被告金?;⒆穬?三、駁回原告寧夏同和柳工機械有限公司其他訴訟請求;并由你們負擔案件受理費666元,公告費200元。限你們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商事共享法庭412辦公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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