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飛榮:本院受理原告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虎飛榮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當事人須知、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訴訟風險提醒書、廉政監(jiān)督卡、“三個規(guī)定”告知書、裁判文書上網(wǎng)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判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個人消費貸款借款合同》于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到期;2.請求判令被告償還借款本息9354.36元(截止2025年5月27日,本金8826.16元利息459.20元,罰息52.91元,復息16.09元,此后利息、罰息及復息按照合同約定計至付清之日);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0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民事審判第十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金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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