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02民初15655號
王淑紅:本院受理原告廣州市美林基業(yè)物業(yè)管理有限公司清遠美林湖分公司與你物業(yè)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有關法律文書,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證據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的訴訟請求是:1、要求你向原告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所欠物業(yè)服務管理費58127.6元;二、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欠逾期違約金17240.65元,計至實際清償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律師費3000元,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案定于2025年12月16日9時00分在本院第十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判。
特此公告
清遠市清城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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