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浩(居民身份證號碼:210124198801211433):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國郵政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陽市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5)遼0102民初26383號],因對你方送達不能,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2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46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遼寧省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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