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安(居民身份證號碼:220802199412211217):本院受理的原告朱艷艷訴你與沈陽市和平區(qū)熊貓叔叔教育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張冉服務合同糾紛一案[案號為(2025)遼0102民初25107號],因對你方送達不能,現本院依法向你方公告送達本案追加第三人申請書、起訴狀副本、參與訴訟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次日起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9時0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46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沈陽市和平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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