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文越:本院受理原告莫婷婷與被告李文越離婚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李文越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無法送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guī)定,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渝0113民初33209號案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告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等。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的15日內。逾期不答辯或不提交證據的,依法承擔相應法律后果。本案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下午14時30分(遇法定假日順延)在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第1審判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與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