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粵1826民初804號
連南瑤族自治縣尖山農場、房江山、房冬燕:本院受理原告連南瑤族自治縣三排鎮(zhèn)人民政府訴被告連南瑤族自治縣尖山農場、被告房江山、被告房冬燕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相關法律文書,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法律規(guī)定,現(xiàn)向你們公告送達(2025)粵1826民初804號起訴狀副本及證據(jù)材料、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簡易程序轉普通程序)、合議庭組成人員通知書。原告的訴訟請求如下:1.判令被告連南瑤族自治縣尖山農場立即向原告支付136000元,并自起訴之日起按同期LPR計付利息給原告至付清欠款之日止;2.判令被告房江山、被告房冬燕對第一項訴訟請求確定的債務向原告承擔連帶責任;3.判令三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包括案件受理費、公告費。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0分(遇法定節(jié)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二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則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
廣東省連南瑤族自治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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