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雙方對矛盾的激化都負有責任,為什么我承擔的損害賠償更多?”近日,青海省黃南藏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因致人輕傷二級引發(fā)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案起緣由
致人輕傷 被判擔責
“老板,從你這里購買的黃金,有人說含量不對?!?/p>
“怎么可能,誰給你說的?”
2022年8月的一天,顧客李女士拿著從某金銀珠寶店內購買的黃金飾品找到老板王亮,表示其購買的黃金飾品并不是王亮當初承諾的黃金含量99.9%。
聽聞此話,王亮當即否認,并詢問是聽誰所說。幾經追問下,李女士告知是另一家金銀珠寶店的經營者何菊所說。
得知情況,王亮認為這是同行之間的惡意競爭行為。于當晚閉店后,來到何菊所在的金銀珠寶店討要說法。
“你憑什么說我店內的黃金含量不對?”表明身份后,王亮氣憤地表示:“如果沒有證據表明,你不僅需要公開向我道歉,還要賠償我的名譽損失費?!?/p>
“我肯定不是胡說,要不我們去找專業(yè)鑒定機構鑒定一下?”
……
兩人你一言我一語地爭執(zhí)起來,隨著爭吵越發(fā)激烈,開始相互廝打。期間,何菊抓傷王亮的臉部,王亮出拳擊打何菊的背部,并踢踹其胸、腹部。
事后,何菊前往當地醫(yī)院就醫(yī),經專業(yè)機構鑒定,傷情屬輕傷二級,并因頭部、胸部損傷及肋骨骨折需住院治療21天。
2023年8月8日,王亮因犯故意傷害罪被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24年1月,何菊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訴求被告王亮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共計30578.89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王亮故意傷害原告何菊的身體造成輕傷二級,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原告何菊因此造成的損失。但因原告對本案矛盾激化負有責任,依法可以減輕被告的賠償責任。根據原、被告過錯的程度,法院確定被告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原告自行承擔其余30%的責任。故最終判決被告王亮向原告何菊賠償醫(yī)療費、鑒定費、護理費、營養(yǎng)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共計18133.06元,其余的損失由原告何菊自行承擔。
對簿公堂
不服判決 請求改判
一審判決后,王亮不服,向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請求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撤銷一審法院民事判決書,并對何菊主張的誤工費、護理費部分予以改判。
今年1月22日,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王亮向法院提交了一份何菊的醫(yī)學診斷證明書并訴稱,何菊出院后醫(yī)囑建議休息時間為2周至3周,1周后復查。與何菊出具法院采信的出院記錄建議休息1月,2周后復查的內容不一致,且何菊住院期間,店鋪由其丈夫繼續(xù)經營,并未對何菊造成誤工損失,所以其不應該承擔誤工費。關于伙食補助方面,一審法院是參照國家公職人員標準認定的,但何菊并不是公職人員,所以對伙食補助部分也有異議。
何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y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的,何菊主張的誤工天數有醫(yī)療單位開具的診斷證明和醫(yī)囑,對王亮提供的醫(yī)學診斷證明書的真實性不予認可。誤工費是指賠償責任人向賠償權利人支付的從受害人遭受損害到恢復治愈能參加正常勞動這一段時間內,因無法從事正常工作或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勞動收入。這表明誤工費是補償給受害人的,在本案中賠償權利人、受害人就是何菊本人。
王亮訴稱,在護理費方面,護理費的支付依據應當是醫(yī)囑或是司法鑒定意見,一審期間何菊并未向法院提供關于護理費的任何證據。況且,醫(yī)療費里面已包含348元的護理費,所以其不應該再支付4000多元護理費。同時,一審查明事實中認定何菊對于矛盾的激化負有責任,而其認為何菊對矛盾的激化負有全部責任,因此她對于自身的損害承擔的責任應更高,希望二審法院對此項予以改判。
何菊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辯稱,首先,何菊肋骨骨折,肯定需要他人護理,住院期間其丈夫進行護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規(guī)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何菊夫妻從事金銀首飾零售,護理費參照誤工費的規(guī)定計算,是合法有據的。其次,雖然雙方均有過錯,但何菊是輕傷二級,王亮是輕微傷,一審法院已將承擔比例確定為3比7,說明一審法院裁判時已最大限度考慮到何菊的過錯程度,故一審法院劃分責任的比例并無不當。綜上,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槌落定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黃南州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關于本案的爭議焦點,王亮出具的醫(yī)學診斷證明書能否證明誤工費天數多計算及住院伙食補助費的問題。首先,醫(yī)學診斷證明書是具有一定法律效力的醫(yī)療文件,根據《國家衛(wèi)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醫(yī)學證明文件類醫(yī)療文書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了每種醫(yī)療文書的專用印證,強化用章審核管理。而王亮出具的醫(yī)學診斷證明書并無印章,其無法證明誤工天數多計算的事實,一審法院根據何菊出具的蓋有專用印章的醫(yī)學診斷證明書,能夠證明其受到人身損害導致不能進行有價值的事務性勞作而減少的各類合理收入或增加額外成本。根據定型化賠償原則,一審法院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yè)(批發(fā)和零售業(yè))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誤工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并無不妥。
其次,護理費是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根據定型化賠償原則,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規(guī)定計算。本案中,何菊主張護理人數為1人,護理人員經營金銀首飾店,故參照誤工費計算標準,護理天數確定為21天,并無不妥。
最后,關于認定責任劃分的問題,王亮故意傷害何菊的身體造成輕傷二級,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賠償何菊因此造成的損失。一審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的程度,確定王亮應當對何菊的損失承擔70%的責任,何菊自行承擔其余30%的責任,并無不妥,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王亮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1款第1項規(guī)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文中人名均為化名)
(2024年4月30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薛慧雯)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