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不喝酒,喝酒不開車,不只是對他人的生命安全負責,也是對自身生命安全負責。一同聚餐飲酒后,一名同飲者因酒后駕車死亡,親屬要求承擔賠償責任。近日,青海省西寧市湟中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這樣一起案件。
案情
2023年10月,吳某購買了一輛新車,吳某與妻子王昱某邀請張某及多名同事一起吃飯,慶祝購買了新車。同年10月12日,吳某便組織張某及隨禮同事下班后在西寧(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甘河工業(yè)園區(qū)某飯館聚餐,并購置煙酒。其間,張某自行駕車到達就餐飯店,在就餐過程中,張某與同桌人碰杯飲酒,又前往另一桌敬酒。酒足飯飽后,不少人陸續(xù)離開。20時10分,黃某宙、趙某離開。21時50分,陳某離開。其余飲酒人員張某、吳某、丁某、王昱某、鄧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寶、韓某在包廂內一同飲酒唱歌。22時57分,張某獨自駕車離開飯店發(fā)生交通事故身亡。
事后,張某的親屬起訴本次聚餐的18名人員,要求賠償各項費用23萬余元。
審理
法院承辦人在受理案件后,及時和各方當事人進行溝通,在深入調查和證據認證的基礎上,最終判決吳某和王昱某共承擔6%的賠償責任,即7萬余元;吳某、丁某、鄧某、李全某、毛某、王某寶、韓某均承擔4%的賠償責任,共計4萬余元,人均承擔6804.25元。該案判決后,經法官釋法說理,各方當事人均服判息訴,各被告人已按判決結果全部履行。
釋法
從民法典確認的侵權賠償責任可知,法律賦予共同飲酒人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是因為只要共同飲酒人付出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就有可能避免或防止侵害風險的發(fā)生。
該義務主要是:1.提醒、勸阻、通知義務。即發(fā)現(xiàn)共飲人出現(xiàn)酗酒、醉酒或不良反應后應立即提醒、勸阻停止酗酒。確有必要可通知其親友或有關社會公共服務部門等及時排除危險的義務;2.輔助、照顧、護送的義務。即飲酒過程中,特別是對醉酒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共飲人,相互關照給予醉酒人最大限度的扶助,親自照顧將其及時護送至家中交親友照管,并妥善照看其隨身攜帶的貴重物品及時使其脫離危險環(huán)境或狀況的義務。此類案件涉及的安全保障義務,是積極作為行為,違反該義務即為有過錯,構成不作為侵權。
本案中,因共同飲酒人未有效勸阻張某醉酒后的駕車行為,導致張某發(fā)生車禍死亡,同飲者有過錯,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2024年10月21日《青海法治報》記者 郭佳 實習生 康玉鳳)
編輯:吳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