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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與“律”的區(qū)別

2025-07-17 14:23:1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標準+

□ 郝鐵川

學術界長期認為:清末著名法制改革家沈家本曾說,“商鞅改法為律,謂改李悝之六法為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也”。商鞅攜《法經》入秦,變法時首先改法為律。正因為這樣一個重要線索,所以從《法經》到秦律,再到漢朝的《九章律》,到后來的曹魏《新律》,《北齊律》直到《唐律疏議》,都和《法經》的篇章結構、編纂體例、內容等有很大關系,一定要重視這一歷史線索,才能做到法制史融會貫通。

北京大學歷史學系教授??偙笤凇蛾P于我國古代的“改法為律”問題》一文中,對《唐律疏議》所載商鞅“改法為律”的說法提出了質疑。他結合傳世文獻與出土文獻,認為中國古代在法律或成文法的意義上使用“律”字應當始于公元前260年左右,并從社會變遷及文字訓詁等角度對“律”字何以能具有“法律”之含義且得到廣泛使用給出了解釋;文末及注釋中,附論及“法”字的字義演化,和用“律”字相關語匯考證史料時代及真?zhèn)蔚鹊膯栴}。

我大膽地認為,中國古代很可能不存在“改法為律”的問題,典型例證就是《漢書·杜周傳》所載杜周所說:“三尺安出哉?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當時為是,何古之法乎!”這表明“法”是所有法律形式的總稱。而且古代的“法律”不僅包括一系列具體的法律形式,如律、令、格、式、敕、例等,而且還包括許多的政令制度,所以才會出現“商鞅變法”“王安石變法”“張居正變法”等說法。為了更好地理解古代不存在“改法為律”,可以分析一下古代變法的內容。

商鞅第一次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一是頒布并實行魏國李悝的《法經》,增加連坐法,輕罪用重刑。二是廢除舊世卿世祿制,獎勵軍功,禁止私斗,頒布按軍功賞賜的二十等爵制度。三是重農抑商,獎勵耕織,特別獎勵墾荒;規(guī)定生產糧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勞役和賦稅,以農業(yè)為“本業(yè)”,以商業(yè)為“末業(yè)”,并且限制商人經營的范圍,重征商稅。四是焚燒儒家經典,禁止游宦之民。五是強制推行個體小家庭制度。在這些內容中,第一項屬于刑法范疇,第二項屬于軍法范疇,第三項屬于行政法、經濟法等范疇,第四項屬于文化法范疇,第五項屬于家庭法范疇。

商鞅第二次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一是廢除貴族的井田制,“開阡陌封疆”,廢除奴隸制土地國有制,實行土地私有制,國家承認土地私有,允許自由買賣。二是普遍推行縣制,設置縣一級官僚機構?!凹。ǘ迹┼l(xiāng)邑聚為縣”,以縣為地方行政單位,廢除分封制,“凡三十一縣”,縣設縣令以主縣政,設縣丞以輔佐縣令,設縣尉以掌管軍事。縣下轄若干都、鄉(xiāng)、邑、聚。三是遷都咸陽,修建宮殿。四是統(tǒng)一度量衡制,頒布度量衡的標準器。五是編訂戶口,五家為伍,十家為什,規(guī)定居民要登記戶籍,開始按戶按人口征收軍賦。六是革除殘留的戎狄風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規(guī)定凡一戶之中有兩個以上兒子到立戶年齡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戶口稅。在這些內容中,第一項屬于土地法范疇,第二項屬于行政法范疇,第三項屬于建筑法、行政法等范疇,第四項屬于經濟法范疇,第五項屬于戶籍法、賦役法等范疇,第六項屬于家庭法范疇。

商鞅變法的上述內容,有些被吸納到有關律中,如土地可以編進田律,但有些只能單獨存在,如縣制,都改成“律”是不可能的。

王安石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機構改革。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市易務(市易司)等。二是稅賦改革。制定《方田均稅條約》、青苗法、農田水利法、募役法(即免役法)、市易法、均輸法等。三是軍隊改革。實行裁兵法、將兵法、保馬法、軍器監(jiān)法等。四是科舉改革。實行三舍法、貢舉法等。根據如上王安石變法的內容,第一項屬于行政法范疇,第二項屬于經濟法范疇,第三項屬于軍法范疇,第四項屬于行政法范疇。

明朝張居正變法的主要內容有:一是整頓吏治。實行考成法??汲煞ǖ木袷恰傲⑾蘅际隆薄耙允仑熑恕???汲煞ǎ从筛鞑垦弥贫ㄒ皇饺菔瞻l(fā)文簿,分別留部作底本、送六科備注、交內閣查考。據其道途遠近、事情緩急,“定程限,立文簿,月終注銷。撫按稽遲者,部院舉之;部院容隱欺蔽者,六科舉之;六科不覺察,則閣臣舉之。月有考,歲有稽”。“誤者抵罪”使每件公事落到實處。二是軍事方面整飭邊疆“外示羈縻、內修守備”。“內修守備”的重點是加強北邊防務,提高軍事抗衡能力。三是經濟振興。推行一條鞭法,整頓賦役制度、扭轉財政危機,興修水利等。從以上內容可知,第一項屬于行政法范疇,第二項屬于軍法范疇,第三項屬于經濟法范疇。這些改革的內容實在無法細分到律、令、格、式、敕之中。

一般認為,在近代之前,學科分工不可能是細致的,而是粗枝大葉的。所謂商鞅“改法為律”,完全是隨意說說而已?!胺ā备臑椤奥伞辈贿^是望文生義、查無實據,同時忽視了古代關于“法”的綜合性稱謂,“法”就是所有強制規(guī)范性文件的總稱。

(作者系河南大學法學院教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