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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法制文明的“天下無訟”與“明刑弼教”思想

2025-09-03 14:36:37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標準+

□ 張晉藩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

中國古代司法并非一味以刑殺為威,相反,所追求的是“訟簡刑清”,力求實現刑措而不用的和諧社會。孔子“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發(fā)揮了長久的影響作用。歷代所謂“盛世”,其重要標志之一就是“法致中和,囹圄??铡薄?/p>

“天下無訟”是儒家的理想

作為儒家創(chuàng)始人的孔子,是“天下無訟”論的奠基人和鼓吹者。他曾鄭重地宣布:“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笨鬃拥牡茏佑凶右舱f:“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說明儒家所追求的是一個沒有紛爭的和諧社會。在儒家思想的支配下,貴和持中、貴和尚中,成為幾千年來中國傳統(tǒng)文化的特征,而“天下無訟”則一直是執(zhí)政者追求的目標。儒家典籍中所謳歌的堯舜之世和興起于岐山的周便是無訟的世界,而舜本人就是一位息訟止爭的能手。

儒家經典除正面贊美無訟的理想境界外,還從另一面制造為訟之害的輿論??鬃诱J為“道之以政,齊之以刑,民免而無恥”,不如“道之以德,齊之以禮,有恥且格”。如果每個人都能有恥且格,自然也就無爭無訟了。孔子不僅是無訟的言者,也是行者。據《荀子·宥坐》記載,“孔子為魯司寇,有父子訟者,孔子拘之,三月不別”,反躬自省,認為“不教其民而聽其獄,殺不辜也……罪不在民故也”,終于使其父受感化請止訟而去??梢姟疤煜聼o訟”在于喚起人性內在的真善美,使之達到自省、自律。

調解息爭有利于社會和諧

如果說無訟是中國古代政治與法制建設的價值取向,那么調解就是實現息訟、無訟的重要手段,這在中國古代由來已久,不僅積累了豐富的經驗,而且形成了一整套的制度,成為典型性的傳統(tǒng),是世界法制史上所少有的。

中國古代,經過調解而平息訴訟稱為“和息”“和對”。早在西周的銅器銘文中,已有調解的記載。秦漢以降,司法官多奉行調解息訟的原則。至唐朝,隨著禮法結合進入新階段,司法官多以倫理為據調解爭訟。明清時期,調解制度更加完備,并且調動各種社會力量投入調解。在朝廷的推動下,大量的民間糾紛在審理之前已經在家族、鄉(xiāng)里內部調解息訟,避免了訴訟可能帶來的矛盾激化,減少了社會關系的破裂。對維護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維持人際關系的和諧具有積極作用。

除此之外,調解息訟的司法傳統(tǒng),反映了中華民族重和諧和睦的民族精神。中華民族在發(fā)展的過程中受到倫理道德的影響,以宗族內部的和睦相處為重要的價值取向;又在生產生活的斗爭中體驗到人與人之間只有和睦相處、互相幫助,才能取得生存與發(fā)展的機會。正是這種樸素的規(guī)律性的認識,使得中華民族形成了以和為貴、以爭為恥的理念。在固有國情影響下形成的穩(wěn)定的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也為重和諧和睦的民族精神的形成提供了重要條件。如同宋人胡石壁所說,“大凡鄉(xiāng)曲鄰里,務要和睦。才自和睦,則有無可以相通,緩急可以相助,疾病可以相扶持,彼此皆受其利”。這種民族精神不僅締造了調解息訟的司法傳統(tǒng),而且還是中華民族凝聚力之所在和多元一體的民族關系賴以形成的重要因素。

律法斷罪是中國古代司法的核心原則

調解息訟并不等于輕視訴訟。息訟是從恤民的角度出發(fā)的。百姓冤不得伸也是法律所不允許的。

孔子在《論語·子路》中曾言:“名不正,則言不順;言不順,則事不成;事不成,則禮樂不興;禮樂不興,則刑罰不中;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边@表明刑罰得當至關重要。早在公元三世紀,晉人劉頌便提出,“律法斷罪,皆當以法律令正文”。此后,援法斷罪、依法斷案成為中國古代司法的核心原則。至唐朝,這一理念進一步法律化,《唐律疏義》規(guī)定:“諸斷罪皆須具引律、令、格、式正文,違者笞三十。”與此同時,國家立法嚴厲懲治司法瀆職行為。例如,《唐律疏義》規(guī)定,“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十五匹絞”“諸有所請求者,笞五十;主司許者,與同罪。已施行者,各杖一百”。

正是因為堅持援法斷罪的司法傳統(tǒng),中國古代雖然追求調解息訟,但也不是不講原則、不顧法紀;而是一種基于情、理、法之上的“致中和”的司法藝術。調解的甘結,也多是在“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之后作出的,其終極意義在于激發(fā)爭訟之人的羞惡之心、辭讓之心、是非之心,進而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另外,調解息訟針對的都是對社會和國家危害不大的案件,諸如鄰里糾紛、家庭瑣事、小額債務糾紛等。而對于重大刑事案件,國家法律禁止私和。在古代司法中,一旦案件觸及不可調的底線,官府堅決維護法律的嚴肅性,以正國法,絕不允許通過調解息訟的方式來處理。

以德輔政、明刑弼教

調解息訟是中國古代以德治國、明刑弼教思想在司法中的具體表現。

早在周滅商以后,周公鑒于商朝殘酷用刑,虐待百姓而亡國,提出了影響千古的“明德慎罰”的指導思想。至漢代儒家思想占據統(tǒng)治地位以后,儒家所倡導的“導德齊禮”“先富后教”思想,和法家所主張的“一斷于法”“禁奸于未萌”理念合流,形成“德主刑輔”的治國方略。董仲舒稱:“刑者,德之輔;陰者,陽之助也?!彼J為,只有在進行德教的基礎上輔之以刑罰,才是治理國家的理想方案。此后,中國古代的明君賢臣一手運用法律的強制以保持社會的安定和國家機器的運轉;一手運用道德教化以納民心、行動于正軌?!短坡墒枳h》開宗明義便宣布“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將“德主刑輔”的關系進一步發(fā)展為本用關系,同時也使明刑弼教得到了制度的保障。

伴隨著法律儒家化過程的完成,統(tǒng)治者深知社會秩序的和諧與穩(wěn)定,不單是依靠法律與權利義務關系的平衡所能取得的,更需要借助德禮教化功能。因此,大力提倡教化為先,明刑弼教。明初,朱元璋吸取元朝教訓,充分認識到教與罰綜合為治的價值。當《大明律》完成時,他宣諭群臣說:“朕仿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頑?!卑选懊鞫Y”和“定律”同等看待,并且以禮為先,以期收到“導民”的效果。清朝統(tǒng)治者入主中原后,很早就認識到道一風同的施政理想絕不是依靠“陷于罪則執(zhí)法以繩之”就能達致,而將“宣導風化”置于社會治理的重要位置。為了宣揚德音,推行教化,康熙帝親撰《圣諭十六條》,以最高的權威告誡國人:“和鄉(xiāng)黨以息爭訟……講法律以儆愚頑……明禮讓以厚風俗……息誣告以全良善……解仇忿以重身命。”深刻體現了清朝統(tǒng)治者以德治國和明刑弼教的思想。

中國古代的地方官,同時也是執(zhí)掌綱常倫理教義的宣傳者,他們通過調解息爭平衡法意與人情,履行興養(yǎng)立教與決訟斷辟的法定職責。清代陸隴其任知縣時,有兄弟二人為爭財產訟于縣衙。陸隴其“不言其產之如何分配,及誰曲誰直,但令兄弟互呼”“此喚弟弟,彼喚哥哥”“未及五十聲,已各淚下沾襟,自愿息訟”。陸隴其在判詞中寫道:“夫同氣同聲,莫如兄弟,而乃竟以身外之財產,傷骨肉之至情,其愚真不可及也……所有產業(yè),統(tǒng)歸長兄管理,弟則助其不及,扶其不足……從此舊怨已消,新基共創(chuàng),勉之,勉之?!边@在當時不僅是一份判詞,也是一份重倫理、釋教義、宣教化的文告,被稱頌為“妙判”。

中華法制文明一貫秉持嚴而不殘、威而不猛的中庸之道,教罰并舉,德法結合,共同構建充滿人文關懷的和諧社會。調解息訟這一獨特的法律智慧,是中國古代以德輔政、明刑弼教思想在司法上的具體化,不僅在當時取得了卓越的成效,更為我們當代法治文明的建設提供了寶貴且豐富的文化資源。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