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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元培改革與北京大學法科規(guī)模的擴大(上)

2025-10-14 10:49:03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標準+

1917年1月4日,蔡元培出任北京大學校長,開始對北京大學進行大刀闊斧的改革。經蔡元培改革之后,北京大學才真正成為一所現(xiàn)代學術研究和教育機構。蔡元培改革的主要方面是確立與現(xiàn)代大學教育和管理相關的一系列制度與觀念。

蔡元培是中國文化孕育出來的著名學者,同時又充滿西洋學人的精神,尤其是古希臘文化的自由研究精神。其改革北京大學,首重之觀念為學術自由,認為只有學術自由,才能談得上追求真理。追求真理離不開學術的研究與創(chuàng)新。學術的研究與創(chuàng)新,可以說是一國文化的傳承與發(fā)揚、人民知識的提升與擴展以及社會的改革與進步所不可或缺的精神動力。因此,學術自由對于大學而言具有首要的意義。為了使大學的學術研究得以順利進行而不受任意干涉,有必要保障大學某種程度的自治,使其能抵御學術外勢力的控制與左右,達成學術研究價值中立的要求,故必須有某種制度設計加以保障。正是抱持學術自由的理念,蔡元培在借鑒現(xiàn)代歐美大學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創(chuàng)設了一系列制度以徹底改造北京大學。

首先是設立評議會,集體決定北京大學的重大事項。評議會設立于1917年4月,由校長、各分科預科學長及預科主任教員和各分科預科選出的評議員組成,其中校長擔任議長,從會員中選舉1人擔任書記。各分科預科評議員由各科教員互選,每科選出2人,以1年為任期,可連選連任。評議會討論下列事宜并作出決定:各學科之設立及廢止;講座之種類;大學內部規(guī)則;關于學生風紀事項;審查大學院生成績及請授學位者合格與否;教育總長及校長咨詢事件;凡關于高等教育事項,得以本會意見,建議于教育總長。評議會每月開常會一次,討論重大事項。實際上,評議會成為北京大學的立法機構。其決議之作出不是基于個人意志,而是一個集體的決定,對于抵制外來干涉有一定的效果,其力量在蔡元培幾次去職之后,在北京大學與教育部的抗爭中有所表現(xiàn)。

與評議會模式相適應,各科系設立學科教授會,以貫徹教授治校、學術獨立之精神。1917年12月8日評議會議決設立學科教授會,并通過《國立北京大學學科教授會組織法》。北京大學的教授會并不只是教授才可以參加,該法規(guī)定每一部之教員,無論其為研究科、本科或預科教授、講師、外國教員,皆為本部教授會之會員。教授會每一部設主任1人,任期2年,由本部會員投票選舉產生。本部教授會每月開會一次,商議本部應辦事宜,開會時由主任任主席。本部遇有要事,可隨時由主任召集臨時會議。教授會的職責是本部教授法之良否和本部教科書之采擇。另外,凡關于本部下列諸事,本部(教授會)皆有參與討論之責:(1)本部學科之增設及廢止;(2)本部應用書籍及儀器之添置。

蔡元培對北京大學的改革對法科的法學教育有重要影響的第三個方面就是對大學的定位。蔡元培曾多次論及法學教育及其在大學中的地位問題。他在談到大學的性質和功用等問題時的一個重要預設前提是關于學與術的區(qū)分。他的觀點是“文理二科,專屬學理;其他各科(指法、醫(yī)、農、工、商等科),偏重致用”“學與術雖關系至為密切,而習之者旨趨不同。文、理,學也,雖亦有間接之應用,而治此者以研究真理為的,終身以之……法、商、醫(yī)、農、工,術也,直接應用,治此者雖亦可有永久研究之興趣,而及一程度,不可不服務于社會;轉以服務時之所經驗,促其術之進步”。按照其對于這種“學”與“術”的劃分,大學就應該是以文理兩科為基礎,專門探索高深學問,以研究真理為旨趣的學術機構。由于自晚清以來的法學教育并沒有達到國家原所希望于他們的貢獻水平,至民初更呈現(xiàn)出頹敗的風氣,蔡元培目睹了法政學生及法政教育的不良:“多數(shù)法政學生,不是抱求學的目的,不過想借此取得資格而已。譬如法科學生對于各種教員態(tài)度,就有種種的不同。有一種教員,實心研究學問的,但是在政界沒有什么勢力,他們就看不起他。有一種教員,在政界地位甚高的,但是為著做官忙,時常請假,講義也老年不改的,而學生們都要去巴結他?!被趯Ψ茖W生的上述判斷,蔡元培盡管認為一所完整的大學應該是各科并設,但他仍然主張把法科從大學中分離出去,辦專門的法政學校。盡管蔡元培的這一主張因遭到反對未能真正實行,法科仍然保留在北京大學里面,但對北京大學的法學教育產生了重要的影響。雖然蔡元培對于“學”與“術”本身及二者之間關系的理解有欠準確的地方,誠如有學者指出的那樣,“法科并不僅僅是一種講究應用的‘術’,而且有其豐富而深厚的學理內涵。西方有的法學家稱法律是一種藝術,其中的‘術’,乃指法律中蘊含的理性與經驗,不同于這里的‘術’”。但其對法學教育的批判對于矯正中國近代自晚清留學日本學習法政之時就一直對中國的法學教育產生消極影響的“速成”與“實用”的極端功利的觀念有益,對于提高法律人的人文素養(yǎng),促進其了解法律背后的精神實質,乃至提高整個法學的教學水準有重要的價值。

(文章節(jié)選自李貴連、孫家紅、李啟成、俞江的《百年法學:北京大學法學院院史(1904—2004)》(修訂版),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