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唐榮 李文茜 通訊員 蘇軼 叢曉蕓
近日,一起因假期跟團游服務不達標引發(fā)的旅游合同糾紛案塵埃落定。游客章某因旅行社未按約提供景區(qū)接駁、演出觀賞等服務,將其訴至廣東省深圳市羅湖區(qū)人民法院,要求依約支付30%違約金。法院經(jīng)審理認定,旅行社構成違約,但綜合考慮合同整體履行情況,酌情判定賠償2500元?!?/p>
2023年12月,A旅行社與B地接社簽訂合作協(xié)議,約定由B社在2025年12月31日前為A社包價旅游產(chǎn)品提供目的地接待服務。2024年4月,章某通過線上平臺與A旅行社簽訂《團隊境內旅游合同》,為其全家報名參加當年5月1日至5日的某古鎮(zhèn)5日4晚跟團游,旅游費用共計20620元。合同明確包含目的地專車接站、景區(qū)環(huán)保車、往返動車二等座及附贈特色表演等項目,并約定如旅行社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合同,需支付總費用30%的違約金?!?/p>
然而行程中問題頻出:B地接社未提前購買景區(qū)環(huán)保車票,導致章某一家在景區(qū)排隊1至1.5小時并墊資購票;地接司機對附贈表演項目不知情,經(jīng)游客出示合同及聊天記錄后才臨時安排,致使章某一家觀看演出遲到。返程時,A旅行社未能按約購得直達高鐵票,經(jīng)協(xié)商改為“廣州南中轉+商務車接駁”方案,致使章某一家抵深時間較原計劃延遲5小時。
因協(xié)商賠償未果,章某將A旅行社訴至法院,請求判令A旅行社按合同約定賠償合同總價款的30%,即6186元。案件審理中,法院依法追加B地接社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p>
A旅行社與B地接社辯稱,“五一”期間鐵路運力緊張,已盡力協(xié)調交通方案;景區(qū)環(huán)保車票務政策臨時調整,未獲及時通知,不屬于其義務范圍。
羅湖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系旅游合同糾紛。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因旅游輔助服務者原因導致違約的,法院可追加其為第三人。B地接社作為實際服務提供方,其行為對認定A社是否違約具有直接影響,故其參與訴訟符合法律規(guī)定?!?/p>
關于違約責任,法院指出,章某與A旅行社所簽合同合法有效,A社應就B社提供的服務承擔合同責任。雖然A社在交通問題上采取了補救措施,但景區(qū)車票未提前購買、演出安排滯后、返程接駁方案導致時間延長等情形,客觀上降低了游客體驗,構成違約?!?/p>
至于違約金數(shù)額,法院認為,合同約定的“總費用30%違約金”系針對整體履約情況,而非單項違約。綜合全案,A、B兩社基本完成了主要旅游服務,相關瑕疵屬輕微違約,未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xiàn)。故酌定A旅行社向章某賠償2500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p>
綜上,法院判決A旅行社賠償章某2500元。該判決已生效?!?/p>
法官說法:
為了高效配置旅游資源、實現(xiàn)專業(yè)分工,許多旅游團采取“組團社招來+地接社服務”的模式協(xié)同完成服務。然而,執(zhí)行方式的不標準、責任邊界的不清晰,讓優(yōu)勢變劣勢,使消費者買得不明白、玩得不放心。本案中,A旅行社與B地接社不暢通的溝通導致服務質量存在瑕疵,根據(jù)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判決A旅行社承擔賠償責任。
法官在此提醒,消費者選擇跟團出游時,應甄別信息來源,不輕信旅游美文、低價信息,提前了解簽訂合同的旅行社與實際提供旅游服務的機構是否一致、查驗行業(yè)資質與信用信息,也要在合同中對出行費用、旅游行程、購物與自費項目等問題進行明確約定。如出現(xiàn)未履行合同的情況,要及時與旅行社、地接社進行溝通,保留好溝通證據(jù)、現(xiàn)場照片等,通過向旅游主管部門投訴,或使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p>
編輯:徐媛